友善列印
壹、依據
  • 一、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有關家庭教育志工制度及人力運用規定辦理。
  • 二、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使志工於志願服務有所依循,並維護服務成效及品質,特訂定本規約。
貳、中心志工定義與類別
  • 一、中心志工:凡符合本中心志工資格,並經本中心核准得於本中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
  • 二、諮詢志工:協助本中心8185專線執勤、家庭教育諮詢服務及建構家庭親職教育諮詢服務。
  • 三、推廣教育志工: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各項業務,依工作性質區分如下:

    • (一) 婚姻教育志工:協助推展與增進未婚、將婚、已婚、中老年婚姻等各階段婚姻知能與活動。
    • (二) 倫理教育志工:協助推展與增進家庭成員互動與代間良好關係之知能與活動。
    • (三) 親(子)職教育志工:協助推展與增進父母、子女的職責之知能與活動。
    • (四) 行政宣傳志工:各項例行性工作協助、專案支援、庶務管理及臨時交辦事項。
參、志工服務守則
  • 一、諮詢志工
  • (一) 4128185專線諮詢服務每天分為三班(早班:自上午九時到中午十二時;午班:自下午二時到下午五時;晚班:自晚間十八時到晚間二十一時),每班應確實遵守上列值班時間,不得有脫班情形發生(晚班至少有二位於晚間十八時到晚間二十一時到班,餘則於晚間十九時到二十一時到班);而各班上線之諮詢志工則須依實到時間誠實簽到及簽退,不得有不實之行為。
  • (二) 諮詢志工請假,應於值班前知會班長,並視班務情況與其他時段諮詢志工協調代班。
  • (三) 諮詢志工均順序輪流值班,凡於排定班次後,未通知班長或本中心而無故缺席、請假,且未協調他人代班,視為「缺席」。
  • (四)諮詢志工得視個人時間之運用跨組參與推廣志工類組。
  • 二、推廣教育志工(含婚姻教育、倫理教育、親(子)職教育、行政宣傳志工)
  • (一) 各組承本中心規劃之各項研習或活動,協助及參與研擬、分工與執行。
  • (二) 推廣教育志工請假,應於活動三天前知會班長,並與其他志工協調活動代理事宜。
  • (三) 推廣教育志工於排定活動後,未通知班長或本中心而無故缺席或請假,且未協調他人代理,視為「缺席」。
  • 三、志工共同之服務規定
  • (一) 每次出勤服務時應依實際時間簽到與簽退,並不得代簽。
  • (二) 志工如遇特殊事件,導致值班發生困難者,應主動與本中心協調因應。
  • (三) 志工如因故離職時,應於事前告知專任人員,且須協助安排其負責之連續個案或活動,由其他志工協助繼續進行。
  • (四) 志工除參與本中心辦理之活動及諮詢輔導業務外,不得未徵詢本中心同意及私自對外以本中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
  • (五) 志工不得於本中心內部從事商業行為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 (六) 時數登錄:
     
    • 1. 服務時數之計算概以簽到及簽退時間為依據,無簽到退資料時不予計算。
    • 2. 服務時數統計後應登錄於志願服務手冊,無此手冊之志工應盡快取得手冊並得補登錄之。
    • 3. 志願服務手冊遺失時,除依規定補發外,服務時數概以本中心留存之記錄為準。
    • 4. 所有對外服務及志工活動或集會均列入服務時數計算,但停聘期間不計服務時數。
肆、志工招募與培訓
  • 一、招募條件
  • (一) 大專程度以上畢業,年滿20歲以上。
  • (二) 諮詢志工具輔導特質專長者優先,及具備文書處理等經驗,且須能配合本中心4128185諮詢服務值班時間者優先。
  • (三) 婚姻教育志工以具備文書處理、方案設計、活動帶領等經驗,且須能配合平日方案研討及晚間、假日活動帶領者優先。
  • (四) 親(子)職教育志工以具備文書處理、方案設計、活動帶領等經驗,且須能配合平日方案研討及晚間、假日帶領者優先。
  • (五) 倫理教育志工以具備熱忱服務、文書處理、方案設計、活動帶領等經驗且須能配合方案研討者優先。
  • (六) 行政宣傳志工以具備行政、資訊、文書處理、網站維護、企劃撰寫、戲劇表演等經驗,且須能配合輪/值班及假日加班者優先。
  • 二、培訓課程
  • (一) 諮詢志工
     
    • 1. 第一階段:30小時(含基礎訓練12小時)
    • 2. 第二階段:30小時(含小團體訓練24小時)
    • 3. 第三階段:15小時/實習30小時
    • 4. 在職訓練:新進諮詢志工進修30小時
  • (二) 婚姻、親職、倫理志工
     
    • 1. 第一階段:30小時(含基礎訓練12小時)
    • 2. 第二階段:30小時(含小團體訓練24小時)
    • 3. 第三階段:30小時;新進志工團體帶領人訓練
  • (三) 行政宣傳志工
     
    • 1. 第一階段:30小時(含基礎訓練12小時)
    • 2. 第二階段:30小時
    • 3. 第三階段:實習60小時以上
    • 4. 在職訓練:進修30小時
  • 三、其他
  • (一) 出席第一階段訓練課程至少8次24小時(需含4次基礎訓練),即能進入第二階段。
  • (二) 出席第二階段訓練課程至少8次24小時,且同時通過帶領人、外聘老師(督導)口試或實務操作評估後,即能進入第三階段。
  • (三) 第三階段訓練相關規定,依據各類志工培訓課程另訂之。
  • (四) 各階段課程未通過者,不得參加次一階段課程,但得保留已通過階段之資格一年。
伍、志工年度考核
  • 一、諮詢志工:
  • (一) 諮詢上線服務:白天班/週六班上線值班時數標準109小時、晚上班上線值班時數標準73小時(全勤時數:白天班及假日班為156小時、晚上班104小時,值班時數70%)
  • (二) 推廣活動服務:推廣活動服務時數標準為該組活動組員服務時數加總之平均值(臨時支援者不在此限)
  • (三) 專業技能培養:每年各項學習訓練時數參與至少10小時,並需定期參與小組團督及個督(個督至少2次);每年學習訓練時數少於10小時或個督少於2次者,則需由外聘督導老師進行諮詢知能面談,進行接案實務個別督導。
  • 二、推廣教育志工:
  • (一) 推廣活動及工作坊項目:佔年度考評比例60%。
  • (二) 專業技能培養項目:佔年度考評比例30%。
  • (三) 專業考評項目:佔年度考評比例10%。
  • 三、年度考核成績未達70分或有一項0分者,本中心得不予續聘。
陸、志工隊組織與職掌
  • 一、組織
  • (一) 志工隊設隊長、總幹事各一人,由全體志工推舉之,二年一聘。
  • (二) 志工隊設組長、班長若干人,由該組(班)志工推舉之,二年一聘。
  • (三) 班員視實際需求(調整)召聘之,一年一聘。
  • 二、職掌
  • (一) 志工隊隊長:
     
    • 1. 對外代表本隊及全體隊員。
    • 2. 對內籌劃及綜理各項隊務工作事宜。
    • 3. 承本中心交付事項。
  • (二) 志工隊總幹事:執行隊長權責事宜及代理其職務。
  • (三) 組長負責統籌各該組、班之分工及工作執行及定期召開組內工作會議。
  • (四) 班長:領導該班各項業務推廣及人員工作分配。
  • (五) 班員:執行各分配之任務。
柒、志工權利、義務
  • 一、權利:
  • (一) 志工於任期內,有權利參加本中心志工組織學習活動,加強自我訓練,充實專業知能。
  • (二) 本中心將不定期邀請顧問及專業講師,針對志工服務技能進行了解,且依專業情況提供訓練,增進志工專業技能,提升中心服務效能。
  • (三) 本中心得依各項專業主題,提供志工參加教育部(處)或相關機構辦理之各項研習、工作研討會及觀摩活動。
  • (四) 提供志工團體保險及其他相關福利。
  • 二、義務:
  • (一) 參與本中心分配之工作及年度應有之服勤時數。
  • (二) 將其服務或研習經驗,透過本中心活動(如:個案研討會、成果發表會、座談會等),與志工夥伴共同分享,使經驗得以傳承,本中心資料系統得以完整建構,達到相互提升志工專業技能。
  • 捌、附則
  • 一、志工組織分工及培訓課程,依行政程序訂定與公告。
  • 二、本案經本中心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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